以欺詐、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、變更或者撤回遺囑,情節嚴重者。 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父母、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四個順位,另「配偶則當然參與繼承分配」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,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;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,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。 近年隨著中國大陸市場逐漸開放,兩岸貿易快速進行下,台灣人前往大陸經商日益增加,甚至在中國大陸結婚生... https://smebrother.com/blogs/news/父母也有被差別對待的一天-香港和大陸遺產繼承順位大不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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